第七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对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和耕地保护工作实施监督。

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和耕地保护工作报告。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