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对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可以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签订协议等方式对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行为进行管理。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