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禁止在下列区域进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一)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域;(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三)国家一级生态公四益林地;(四)河道湖库管理范围;(五)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住房建设区域。自然保护地、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保护范围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