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禁止在下列区域进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

(一)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域;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三)国家一级生态公四益林地;

(四)河道湖库管理范围;

(五)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住房建设区域。

自然保护地、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保护范围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