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农村村民在村庄规划范围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荒山荒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房的,按程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占用农用地或者林地的,应当报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应当报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办理用地报批和耕地占补平衡手续。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