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应当遵守的市容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一)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渣、纸屑、烟头、口香糖、槟榔渣、塑料袋等废弃物,不乱倒垃圾、污水;
(二)维护公共场所整洁,不得乱搭乱建,不得在建(构)筑物、电杆、行道树、电梯、楼道等公共设施上随意刻画、涂写或者张贴、挂置物品;
(三)爱护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得在公共绿地采花摘果折枝、踩踏草坪、圈地种菜;
(四)饲养宠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持环境卫生,不得干扰他人生活。携犬出户应当使用约束绳(链)牵领,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五)不得在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场所入口处和室内、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六)其他市容环境卫生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