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应当遵守的交通出行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时遵守交通规则,主动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

(二)驾驶机动车礼让行人,低速通过积水路段,规范使用灯光、喇叭。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不得向车外抛撒物品;

(三)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时靠道路右侧行驶。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得逆行、乱穿马路,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得有接听、拨打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五)不得在机动车道上使用滑板、旱冰鞋以及平板车、平衡车等滑行工具。不得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散发广告;

(六)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得闯红灯、跨越绿化带或者交通护栏;

(七)车辆有序停放,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应急通道、盲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八)在公共区域内不得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九)规范使用、停放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公共租赁交通工具;

(十)其他交通出行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