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应当遵守的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得干扰他人;
(二)等候公共服务、使用公共设施、参加公共活动时,依次排队,礼让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人员;
(三)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场馆,遵守场馆规定、服从现场管理;
(四)在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文艺表演、体育锻炼、商业展销等活动时,合理选择时间、场地,控制音量,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
(五)遵守医疗场所规章制度,尊重、服从医护人员的指导和管理,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务人员;
(六)咳嗽、打喷嚏时用纸巾、手帕或者袖肘遮住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按规定佩戴口罩,与他人保持必要距离,不传播传染性疾病;
(七)其他公共秩序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