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评估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