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实施、社会共建、全民参与的原则,坚持法治与德治结合、倡导与治理并举,发挥公民主体作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