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相应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给予处理。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