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携犬出户未使用约束绳(链)牵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携犬出户不清理粪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