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负有管理责任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