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渣、纸屑、烟头、口香糖、槟榔渣、塑料袋等废弃物,乱倒垃圾、污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