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在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文艺表演、体育锻炼、商业展销等活动时,未合理选择时间、场地,控制音量,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组织者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