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当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建立和完善文明行为实践组织体系,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文明实践活动平台。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