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当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立展示和纪念设施,宣传模范人物及其先进事迹;采取措施维护模范人物合法权益,为其解决实际困难并提供相应礼遇。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