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招募志愿者等方式,组建社会文明促进队伍,协助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和不文明行为的劝阻、制止等工作。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