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社区(小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