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社区(小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