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指引规范和需要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