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应当遵守的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网络安全规定,维护网络秩序,传播健康信息,不得编造、散布虚假信息;

(二)诚信友好交流,不得以发帖、跟帖、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欺诈他人;

(三)不得非法收集、泄露他人隐私信息;

(四)其他网络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