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应当遵守的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爱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得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三)保护古树名木、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四)旅游从业人员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五)其他旅游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