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应当遵守的生态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一)保护野生动物栖息环境,不得猎捕、交易、运输、食用法律法规禁止的野生动物;
(二)不得在垃圾收集容器内和禁止区域的露天场所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不得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
(三)不得在禁止区域、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和施放孔明灯;
(四)保护生态环境,保持河道、池塘、水库等水体干净清洁,不得在禁止游泳、垂钓的河道和水域游泳、垂钓,不得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五)其他生态环境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