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四条有效应当遵守的家庭文明行为规范:(一)孝敬父母,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不得虐待老年人;(二)家庭和谐,夫妻和睦,勤劳节俭,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三)关心爱护未成年子女,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养成文明行为习惯;(四)其他家庭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