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三条有效应当遵守的校园文明行为规范:(一)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二)不得对学生实施欺凌行为。教育和引导学生不在教学区域和教学时间使用非教学用途的通讯设备和电子设备;(三)不得将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有毒物品、管制器具和动物、宠物等带入校园;(四)其他校园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