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应当遵守的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一)树立文明乡风,不倚强凌弱、不赌博、不搞低俗活动;

(二)保护自然风貌和景观,不得破坏文物和历史遗址;

(三)保持村容村貌整洁,按照相关规定处置病死畜禽尸体和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

(四)其他乡村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