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应当遵守的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互谦互让、互帮互助,和谐友善相处;

(二)不得侵占公共设施和场所,不得在公共设施和树木上晾晒衣物;

(三)进行装饰装修作业以及其他活动时,避免噪声扰民或者危害周边居民安全。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不得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活动;

(四)不得从建筑物内向外抛物;

(五)不得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自行车、堆放物品。电动车充电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不得乱拉电线给电动车充电;

(六)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

(七)其他社区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