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将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情况列入报告内容,依法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