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做到专款专用,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二)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扬尘污染的评价内容和防治措施;
(三)对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采取覆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四)监督施工单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监督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