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对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等开展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