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的投诉、举报和奖励制度。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统一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