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和农村、水利、林业、市场监督管理、气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