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落实矿山开采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要求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落实石材、瓷砖等建材加工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要求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