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造成大气颗粒物污染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