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造成大气颗粒物污染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Local Regulations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