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出突出贡献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