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财产第四十一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以自养为目的的经营活动,获取的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习惯相符合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