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宗教教职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离职或者去世后,其保管、使用的属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应当予以归还。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