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活动第三十五条有效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向省新闻出版部门申请核发准印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按照批准的数量印制,在批准的范围内交流。禁止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利用散发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光碟、传单等宗教宣传资料和播放宗教音视频等方式扰乱社会秩序。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