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等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或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相应保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