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二十九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在省内跨行政区域主持或者参与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派出地和接受地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同意,并由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到省外主持或者参与主持宗教活动以及外省宗教教职人员来本省主持或者参与主持宗教活动,由其所属的宗教团体报省宗教团体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