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以下简称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对本市自创区建设承担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工作责任制度,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研究解决自创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整合、规范各类园区,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并明确具体组织协调自创区建设的管理机构。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