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重点产业集聚区、各类园区,为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生产经营场所,为创业人员提供信息咨询、创业辅导、创新支持、人员培训、市场营销、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服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