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安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项目发展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中小企业工业项目,可以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