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不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