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监管执法第五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创业、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原则,针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性质和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监管规则和措施,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其健康规范发展,预留发展空间,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