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监管执法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接国家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依法依规建立完善地方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并向社会公开;严格按照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安全标准、产品标准开展监管。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