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整合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海关、商务等部门的企业退出流程,推行企业注销全程网上办理。

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公告期内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为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