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市场环境第三十二条有效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机关、部门应当通过加强预算管理、审计监督、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