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市场环境第二十二条有效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行政执法力度,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加强对垄断、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