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行政执法力度,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加强对垄断、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