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擅自改变。

(二)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实施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三)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有效合同,不兑现或者迟延兑现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

(四)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合同约定、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相应补偿。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